1990~2003 日本銀行危機(Japan banking crisis):

背景:

(1)1990 年代日本銀行危機背景和美國目前的情形十分相像,都是在寬鬆貨幣政策及金融監管機制下,助長了房市(當時是商用不動產市場)的泡沫。
(2)日本股市在1989 年10 月泡沫時期高點到1992 年8 月共下跌了60%,而在商用房地產部份則是由1991 年高點連續跌了15 年,直到2006 年才回穩,修正幅度達70%。在這段修正期間,伴隨著資產價格持續下跌,貨幣供給和銀行貸款的減少,以及銀行不良債權的快速攀升,導致1998-1999 年銀行接連倒閉、2000年初知名企業如Sogo 等倒閉,引發經濟全面衰退,這些跡象和當前美國市場有不少的雷同。
(3)1990 年這10 年之中,日本央行將利率水準由6%下調至0.5% ,日經225 指數則由35000點下滑至15000 點,這10 年的衰退可分為2個階段探討:

  • 1991~1996 經濟即將衰退:日本央行將利率由1987 年2.5%連續升息至1990 年八月的6.0%,引發房市修正,伴隨企業存貨調整和家計單位緊縮支出,股市在1989 年底崩盤。日本央行從1991 年6 月至1993 年9 月連續降息4.25%,並推出3 次的財政刺激計畫(占當時GDP 6%) 以挽救經濟。隨存貨調整和投資信心回復,日本股市再度上揚,但同時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持續下修,伴隨日幣大幅升值(1995/4/19 美元兌日幣為79.8) 及亞洲低廉生產成本造成進口物價下跌,通貨緊縮席捲日本。央行再度降息到1995 年的0.5%,使日經225 指數重回20000 點。值得注意的是在經濟看似蓬勃發展的同時,日本銀行帳上不良債權(nonperforming loan)比重卻悄悄攀升,由1992 年底7 億美元上揚到1995 年底的44 億美元,使整體銀行業的體質逐漸惡化,然而日本政府卻忽視問題的嚴重性。
  • 1997~1999 金融機構倒閉風潮:金融業的崩解來自銀行帳上不良債權比重攀升,間接影響到在短期貨幣市場的拆借能力。1997 年開始陸續有區域銀行和券商倒閉,主因為無法在短期貨幣市場上募得需要的資金,日本企業在海外借款的風險貼水也快速攀升。1998 年則發生日本史上最大金融機構倒閉案長期信用銀行以及日本債券信用銀行倒閉案,重挫金融市場信心。

民間自救機制:1993 年1 月曾有由162 家民間銀行成立的共同不良債權收買機構(Cooperative Credit Purchasing Company,CCPC),提出不良債權的揭露和呆帳沖銷指導原則,並且針對出資金融機構的債權人為擔保,但成效不彰。

政府介入機制:自1992 年日本陸續推動多項公共措施或是提供資金計劃,但成效有限,直到1998 年10 月推出金融再生法(Financial Revitalization Law),撥出約5200 億美元,且直接將資金挹注在問題金融公司,這樣的規模為歷代金融危機之最。

  • 日本政府再處理問題金融公司的主要方式有三:
    (1) 政府透過入股方式進行暫時性的融資
    (2) 由政府指定機關予以清算
    (3) 問題銀行將營運權交給政府資助的過渡性銀行處理
  • 銀行在取得政府資金時,需按照各自的資本適足率提出不同的營運計畫,例如裁員計畫、資產出售計畫、關掉海外營運據點等改善獲利的規劃。並且透過發行普通股、次順位債券或次順位放款,來取得公共救援資金。平均而言日本銀行耗時10 年將這些貸款還清。
  • 另外於1999 年4 月成立全國性的整理回收機構(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RCC),RCC 除了接管住宅金融專門公司(Jusen)和破產銀行的不良債權外,也向正常銀行以時價收購不良債權,以盡速恢復金融機能,RCC 負責執行債權之回收與銷售等業務,但和RTC不同的是,RCC 取得不良資產後,並未以資產證券化方式快速出售處理,而是以清理和催收為主,所以整體回收時間較長。

政策結果:

(1)在長達10 年的危機中,政府直到1998 年10 月才立法並成立特別機構,將資金直接挹注到問題金融機構中,但其救援的效果較先前寬鬆貨幣政策,或是刺激財政方案來得直接。
(2)市場對於救援計畫的反應相當正面,日本銀行類股在救援計畫公布後三個月內上漲20%、一年後上漲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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