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 
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只要 
申請人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三者其中一人,於該地辦 
竣戶籍登記,沒有出租或提供營業使用者,便符合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之基本 
要件。前述所稱直系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為己身所從出或自身所出之 
血親,因此父母、祖父母、子女及孫子女都屬直系血親,而女婿、媳婦及岳 
父母等為直系姻親,均可符合規定,至於以自己的兄弟姐妹等旁系血親設籍 
之土地就不可以囉! 

自用住宅要如何申請: 
1本人(含配偶)只能申請一間自用住宅,多的一間可由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直系卑親屬申請。 
2到戶籍所在地(也就是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 
3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土地房屋權狀到稅捐稽徵處填一張表格(洽櫃檯)。 
4填完就沒事了,稅捐稽徵處會發函通知已完成手續。 


不動產奢侈稅排除項目(豁免條款): 
1 自用住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 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  換屋 
 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項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項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  政府買賣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 
  
4  不課徵土增稅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5  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6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7  建商銷售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8  拍賣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  銀拍屋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 
  
10  自住改建合建分屋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 
  
11  都更權利變換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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